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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笔迹鉴定,笔者认为这种事情多数人一辈子也遇不到一次,但是遇到了笔迹鉴定的事就是一定需要做的。既然需要做,那就一定要了解一些相关知识,避免走弯路,影响最终的结果。

        常见的笔迹鉴定有真伪鉴定,简单理解为:是不是自己签的名字,或者是不是某个人签的名字,围绕这2个问题,案件不同鉴定方向也不一样,要求的笔迹样本也不相同。

        近年来比较多咨询的还有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虽然笔迹鉴定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都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但是他们是两个不同的鉴定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检材的书写特征,如:转折、连笔、笔顺、压痕等等的书写动作习惯,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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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从理论来说可以鉴定出书写的时间,如:两个文件的签字是否同一时间书写,或者某份文件是否某一年份书写等,此类鉴定对样本的要求极高,根据检材的不同,需要大量的比对样本。目前有规定要求,样本是不能用鉴定机构自有的不同年份的材料作为鉴定样本,需要委托方提供才可以。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首要要求是必须有原件,根据原件的纸张、书写字体、书写笔迹特点、书写用的笔种类、书写的速度、书写笔的颜色等等都是要成为要求提供样本的条件。

,    笔者了解,目前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争议还是有的,最高法也是建议能不做形成时间就不做,如果必要做,一般是由公检法委托,需要双方质证检材样本,找到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至于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以及采用,鉴定机构是不做承诺也不做保证的。因为对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争议点还是很多,比如鉴定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实验室条件,以及个人的认知和主观因素判断还有工作的实践经验等等。

        有人问,既然有争议那不是白花钱白做了么? 

        任何鉴定机构,首先要有符合的鉴定资质,以及有实践经验的从业鉴定人,对于任何鉴定报告的结论都应确保以科学的鉴定,出具结论是客观、公正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于形成时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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