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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厚启刑辩了解更多详情2016年5月14日下午,由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主办,我所和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釜底抽薪—如何推翻刑案中的鉴定意见”青年律师刑辩技能交流会在余杭区司法局会议厅成功举办。来自浙江(杭州、湖州、台州、嘉兴)、上海、江苏等地约70名律师同行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参会。胡瑞江律师交流会由我所主任胡瑞江律师主持,浙江瑞坤事务所副主任高隽律师和我所副主任蓝清律师分别分享了刑事案件中关于鉴定意见的知识和经验。高隽律师以《破除迷信,还原真相——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若干问题漫谈》为题,结合其在公安工作期间从事鉴定工作的经历,介绍了“鉴定与现场勘查的联系”、“指纹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DNA 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三方面的经验。高隽律师第一部分,鉴定与现场勘查的联系。高隽律师首先告知大家刑事技术的鉴定有许多种,比如指纹鉴定、足迹鉴定、死因鉴定、伤势鉴定、DNA鉴定、笔记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工痕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并强调以上鉴定种类中,不是所有鉴定都可以做唯一的个体同一性鉴定,有些鉴定只能做种类同一鉴定。其次,高律师向在座人员讲解了如何审查鉴定意见中的检材及样本来源,特别强调了在实务中,案卷材料中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往往根据侦查人员的思路进行制作,存在部分痕迹物证提取了但在案卷材料中不予体现的问题。高律师主张应从审查检材、样本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审查鉴定中的检材与犯罪行为的关联这两方面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审查检材、样本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高律师详细讲述了审查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审查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中的提取的部位是否一致;第二,审查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中提取的方法是否一致;第三,审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中是否存在有痕迹物证,但未提取、未鉴定的。针对审查鉴定中的检材与犯罪行为的关联,高律师用案例的方式说明在分析案件时,要仔细考虑犯罪行为是否能够留下某一痕迹,而且要综合其他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指证犯罪事实,仅仅依据鉴定报告是证据不足的。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确定、审查现场痕迹物证(特别是指纹)的位置、形态(包括朝向),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整个案卷材料来推翻鉴定意见或证明不存在关联性。第二部分,指纹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高隽律师主要从指纹鉴定的基本原理和指纹鉴定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两方面出发进行讲解。首先,高律师详细阐述了指纹的概念并用在指纹图片中标注的方式更为形象地向大家讲解了指纹中终点、结合、小点、起点等四个重要特征点,并强调说明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均没有对指纹认定同一的细节特征点个数的明确要求,欧美国家认定两枚指纹同一要求应有12个以上的相同特征点,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仅有8个细节特征点的情况下认定同一。律师们在收到指纹鉴定意见时可以根据指纹特征点的情况大致审查一下鉴定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其次,高律师归纳总结了指纹鉴定审查应注意的五个问题:1、比对细节特征点,确定鉴定结果是否正确;2、比对照片中的指纹所反映的检材指纹显示方法是否与鉴定书中所陈述的显现方法一致;3、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确定检材指纹来源是否合法;4、用于比对的样本指纹是否在案卷中有明确的来源,且来源合法;5、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确定是否存在可疑的指纹未提取及检验的。第三部分,DNA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首先高律师以图片的形式讲解了DNA鉴定的基本原理。其次,归纳总结了DNA鉴定审查应注意的四个问题:1、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确定检材来源是否合法;2、样本的来源是否合法;3、注意鉴定结论中两种不同表述;4、通过审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确定是否存在可疑的DNA检材未提取及检验。最后,高律师详细解释了DNA鉴定结论中的两种不同表述,即混合型DNA分型和非混合型DNA分型的不同表述。混合型DNA分型仅仅能够证明该混合型分型可能由该两人所留,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唯一的,该混合型分型也可以由其他两人所留。蓝清律师则以《砖家vs专家——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为题,围绕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内容、如何审查鉴定意见、何时提出鉴定意见、怎样提出质证意见、质证的原则、质证的结果等方面提出了众多针对鉴定意见的辩护方法和技巧。蓝清律师第一部分,鉴定意见是什么样子?蓝律师明确无论鉴定意见的形式如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只有两种,即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并对这两种鉴定意见的内容作了简单介绍。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定位仅仅是作为法官审查案件的参考意见。针对如何判断某一文书是否为鉴定意见的问题,蓝律师主张可以通过简化文书的方式来确定。即将文书简化为前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鉴定)、正文部分(怎样鉴定或者检验)、结尾部分(凭什么说意见是对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第二部分,怎样审查鉴定意见?蓝律师将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形象地比喻为相媳妇(找对象),总共分为三步。第一步,有没有突出性问题。一些鉴定意见,合法性、客观性或者关联性明显存在问题,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本身或者据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可以径直就该问题提出质证意见。第二步,身体发肤是否健全。这是对司法鉴定意见形式上的审查,蓝律师认为虽然张明楷教授所说的“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这一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作为辩护律师,该提的意见仍需要提,尤其是当鉴定意见形式上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实质的时候。鉴定意见形式上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委托主体不适格;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文书格式不完整;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运输不符合要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明确;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三步,道德品质有无污点。如果意见本身有问题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常见的问题主要有鉴定材料不具关联性、鉴定方法不符合要求、鉴定所采取的标准不科学、鉴定意见的依据不合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以及鉴定结论与鉴定目的不符。第三部分,何时提出质证意见?质证不应限于法庭之上,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蓝律师将之总结为一句话:什么时候都能提,只是提的方式略有不同。第四部分,怎么提出质证意见?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书面或者口头直接发表质证意见。蓝律师建议如果是较为简单且问题较为明确的质证意见可以以口头方式直接提出,相对复杂一些的质证意见则以书面形式提出更为妥当,相对专业的意见则可以委托相应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第二,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第五部分,质证原则。蓝律师主张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审查的原则。第六部分,鉴定意见质证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进行重新鉴定以及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蓝律师在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期间还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与在场嘉宾进行了探讨。主题交流结束后,与会人员就鉴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嘉宾1:我想就近期自己经办的案件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向两位专家讨教一下,即鉴定人员中有一名法医鉴定师资质已经过期,该如何处理,什么时间提出意见为宜?蓝律师如果这份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过期了,其他鉴定意见均正确,你在法庭尚可以就此提出意见,但是因为资质证书而推翻鉴定意见的概率不高,司法机关可以补正。但如果该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问题,诸如需要回避没有回避或其他一些理由,则可以就这些问题一起提质证意见,这样可能采纳率会更高一些。高律师现在所有的鉴定书后面都必须要附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如果主检人法医资质过期,我个人建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说是复核人法医资质过期,我觉得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正,换一个人复核。主持人:如果资质过期,按照现行规定是直接申请延期还是需要经过考试或者培训之后才可以申请?高律师向省公安厅申请就可以,直接延期。嘉宾2:高律师,刚才听你说到鉴定意见有一个主检人一个复核人,但实践中可能就只有一个人。这种情况应如何防范,以及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质证?谢谢。高律师就杭州的情况而言,复核签字的人是鉴定机构的专门复核人,是需要通过省厅级相关考试的,并不是所有鉴定人都可以作为复核人签字。在实务中,鉴定肯定是一个人做的,在这之后会有一个复核人,复核人至少会过目一遍整个鉴定报告。以我之前的工作经验来说,不存在单独个人鉴定,因为复核人在复核时需要将整个鉴定报告过目一遍。在我之前所在的技术室,以指纹鉴定为例,首先,我作为鉴定人将指纹鉴定完成后,我仅仅只是标注特征点,并且整个鉴定文书书面材料不是我写而是由复核人来制作的,他做好之后再由鉴定人签字,然后再转给复核人签字,一共两个来回,并且移交过程中都有发文稿纸。嘉宾3:我想请问一下,我一份鉴定意见里面,只写了一个鉴定人,然后鉴定人里面一个法医师,第二个写的是主检法医师,那么哪一个是复核人?高律师这可能是老版本的鉴定意见,因为新的鉴定意见公安厅要求是必须要有复核人签字的。老的版本如果没有写明复核人的话,第一个人是鉴定人第二个人是复核人。从去年开始,应该都会有复核人。嘉宾4:我第一个困惑是关于鉴定资质的问题。我碰到过一个案件,在拿到鉴定意见后发现鉴定人后面没有鉴定资质证明,在上网查询确定这几人没有鉴定资格后,我向检察官主张这份鉴定意见应该拿掉,申请重新鉴定,但检察官却认为没有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必须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鉴定不属于里面明确规定的法医、物证、声像需要由司法部门进行登记审核。最后这个案子还是定了。第二个困惑是有鉴定人资格,而且也是造册登记的鉴定人,但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他做出来的鉴定意见有没有真实性?第三点困惑是关于委托的问题,刚才蓝律师也提到,鉴定意见中没有委托手续,公安机关只要补一张就行了。但我认为这个观点不成立。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果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机构可以要求补全,如果不予补全则不予受理。我一个案件里面公安就只提交了一份委托书,检材还是鉴定人自己提取的,就我关于鉴定材料都没有为什么受理的质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回答是公安机关就是这么弄的,我们也是这么操作的。案件最后也还是定了。第四个困惑是关于鉴定检材提取的合法性。首先一点是检材的取得能不能排除外来因素的介入。其次是检材的保管问题。高律师提到检材具有脆弱性,尤其是生物性检材存放时间久后变质了怎么办?除了鉴定意见形式上的合法性,我能不能对它的专业性内容进行质证?以上就是我的困惑。蓝律师我认为以上这些困惑其实并不是困惑,作为辩护人,我们只要将该提的意见提到位,辩护人的工作就完成了,至于怎么判决是法官决定的。另外,关于专业性问题,作为一个律师讲一些专业性问题很容易被他人一句话驳回。但是如果我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递交的是专家证人书面的专业意见,公诉人就不能说我的观点不专业,所以说这是一个方法的问题。高律师我就回应委托、提取合法性、检材保管三个问题。我去年有一个案子涉及电子书证。我对公安机关提取的“黑网吧”硬盘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理由是硬盘检材笔录中起始时间是2月9号,但是提交给法院的光盘中的数据制作时间是2月8号。也就是说送交鉴定的时候,数据已经被提取了,存在数据被改变的可能。公安机关有时候对鉴定检材的保管不太重视,这并不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共性问题。比如刀之类的一般性的物证问题不大,但是当我们碰到电子书证的时候,有时候有意见还是要提。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嘉宾5:我很简单地提一个我们在刑事辩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鉴定时鉴定的标的物也就是原物已经不存在,比如说,盗窃案件中失踪了一头牛,牛已经不在了,它的价格鉴定结论中认为这头牛价值一万零五百元,如果一万块钱刚好是判处三到十年,一万以下是三年以下,作为辩护人,我们应该如何审查判断价格鉴定结论,从哪一个角度着手可以把鉴定意见认定的价格降到一万以下?请两位主讲嘉宾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高律师因为有关价格鉴定的案子我之前也有接触,以我去年办理的玉石诈骗案为例,当时围绕玉石价格鉴定争论了很久。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去考虑,以玉石诈骗的标的物为例,它是由专家现场对玉石进行实物估价,但其中有一块玉石由于不在现场是用照片估价的。当时在开庭时我们就提出,根据玉石的性质,仅根据照片进行估价是不准确的,最终余杭区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所以,我认为在价格鉴定中,还是要结合鉴定的物品的属性来寻找突破口。嘉宾6:前一段时间我们接触到一个盗窃案件,大概发生在去年九月,盗窃时间是一天下午,天气晴朗,发现盗窃并报案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该案唯一一个证据就是DNA鉴定,但是DNA鉴定的检材是一个拭子。我们疑惑的是该拭子检验的究竟是汗液,还是唾沫或者说血液。这在鉴定意见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拭子提取的应该是液体吧,但是这是在保险箱门上提取的,而且是在头一天被盗后的第二天早上,如果是液体的话第二天早上应该干了,这到底提取的是什么?该案的嫌疑犯是有盗窃前科的,如果确实是他实施了盗窃的话应该是很有经验的,不太可能没带手套作案或没做其他防备,该案在屋子里也确实没有发现指纹。检材就是拭子且没有说明拭子是什么,勘验人员也没有解答这个问题,这个疑惑我们在庭审时也提出了意见,但公诉人也没有正面回答这份鉴定意见的检材是如何取得以及检验的究竟是什么。高律师因为DNA不仅能够从血液或者精液中检测出,而且能是从口腔内的包含在唾液内的脱落细胞中检测。脱落细胞其实是在不停掉落的,在我们接触物品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接触式DNA。所以,刚才的案件如果盗窃者打开过保险箱,但由于保险箱的特殊性,无法显示并处理指纹,那么公安机关一般会通过棉签、拭子去擦拭手印来获取遗留在上面的脱落细胞,进而进行DNA鉴定。嘉宾7:首先,对于前面一位律师提出的就鉴定意见的疑问向公诉人提出问题后,公诉人没有在庭前或者庭后正面回答我是非常反对的,我认为一定要给律师、法官一个明确的正面回答,控辩双方没有敌对的必要。其次,我反对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去审查案子,我本人也是绝对秉持无罪推定原则去审查案子,这一点是绝对要贯彻的。再者,我要讲的是有关强奸案的DNA鉴定。目前检测不出精斑的案子很多,但是除了精斑以外,脱落细胞也能够证明强奸事实的发生,这一点十分重要。最后,我要提的是大家要注重对危险废物鉴定的学习。并不是说要学习列入名录的危废,问题在于那些没有列入名录但事实上又是危险废物的这部分废物。例如某一种危险废物经过物理、化学反应后,它还是不是危险废物,这是我们要证明的问题。嘉宾8:我主要是从事行政诉讼,每年可能有一到两个刑事案件,我的第一个疑惑是法院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到什么程度。以我之前的一个毒品犯罪案件为例,该案的鉴定意见缺少许多的材料,但我们在庭上提出时完全没有被法院认可,只是简单地说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当地的司法习惯也一直如此。第二个疑惑是省一级的意见,甚至是到部委的规章层面,它们在形式审查时对于认定鉴定行为的效力有多大的作用。第三点我想讨论的是鉴定机构资质以及鉴定人资格的问题,这究竟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如果是行政许可范围,即颁发资质需要进行认定或认证,那么当缺少这样的资质时,我认为是没有相应的能力去做鉴定的。第四,我想请教两位前辈,我觉得刑事诉讼的举证很流于形式,甚至说是流水线作业,没有那么严格。另外,如果碰到法官或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嘉宾9:针对上一位律师的困惑我谈几点感想。首先我总结一下鉴定意见在现实中的现状,那就是很令人困惑。法律规定繁多,辩护人针对鉴定意见也提了许多问题,但是法院就是不采纳。第二,我想谈一谈鉴定意见的重要性。湖州的一个命案,原本弄错的原因就在于有个血指纹没有提取,没有鉴定。我们团队去年办理的一个环境污染案件,关于一个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排放的问题,第一份鉴定意见结论是超标,但我们发现该份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我们便要求重新鉴定。最后案件的结果是检察院对该案作撤案处理。所以鉴定意见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确实非常重要。第三点是关于鉴定意见怎么审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很详细,但在具体过程中,各方标准不太一样。我认为很普遍存在的情况就是没有资质的问题。在没有资质的条件下做出的鉴定意见究竟是瑕疵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存有争议,但我们作为辩护人还是要多提这些问题。总而言之,我觉得前景是光明的,因为现在省司法厅专门有一个处在管理司法鉴定,他们也希望我们辩护人能够多提意见,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约束鉴定机构。所以,我们要看到希望,摆正心态。嘉宾10:我有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是邻里纠纷引起故意伤害,对方鉴定出来是轻伤二级,但我的委托人和家属认为对方和公安有关系,对鉴定报告意见特别大,可是从表面并不能看出这份鉴定报告有什么问题。我想请问的就是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查出公安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有问题,是否合法真实。如果要求重新鉴定,有哪些突破口?第二个问题就是时隔八个月,铁棍上的血迹还能否鉴定出来属于谁。就这两个问题,谢谢。高律师第一个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伤势鉴定报告则必须在后面附出具这份报告的鉴定人资质的证书以及鉴定中心的相关的证书,可以去省公安厅网站上核实。如果你觉得伤势有问题,可以去对照伤势鉴定条例。案卷材料中会附有病历,如果没有病历,那么鉴定书上也会有他的病历就诊情况,肯定会有所说明,你就根据文字去翻阅伤势鉴定条例。关于铁棍上血迹的问题,血迹的保管期限是两年,两年之内都是可以做鉴定的。公安部对于血迹保管的年限就是两年,当然,时间更长的也能鉴定出来。即便血迹在铁棍上并且由当事人保管也是可以鉴定出来的。嘉宾11:我是做民商类案件的,就前面律师提的一些困惑,我用民事思维去理解的话似乎都可以解决。比如说关于鉴定人鉴定资格,辩护人认为他鉴定能力不够的问题。如果说资格是由相关部门去认定的,那么法官回答有鉴定资格当然有鉴定能力其实也没有错。但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不会这样讲,因为资格事实上不属于法官再去推翻的。第二,关于鉴定过程中补委托手续的问题,我认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话糙理不糙。从民事上去理解,委托是合同关系,合同不一定要书面形式,口头上的合同关系也是合同关系,我认为补一份合同在效力上不存在问题。最后再讲一下刚才提到过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从我的观点去理解的话,我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意见。可能观点不一定对,你在看完整的事故认定书时,不要去看最终的结论,看最开始介绍当事人情况、事发地点的现场勘查情况以及双方车辆的情况等内容。我之所以认为在诉讼中涉及这个问题应重视之前的部分而不是最终结论是因为我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理解为不是一个行政上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个证据。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就有推翻逃逸推定全责的案例。我们所曾今有一个案件,当事人逃逸被推定全责,但该案在民事赔偿时,我们所律师最终提出的观点是双方都有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而这正是从现场勘查的所有记录里面发现的。法院在最终裁量民事赔偿时没有依据推定的全责,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了双方相应的责任,从而确定民事赔偿。相应的,既然民事当中可以推翻,刑事当中也可以推翻。我不注重这个结论,除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得出对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认定书结论是吻合的,但这也不代表后者可以代替前者。以上是我自己的一点理解,这是我用民事思维去理解刑事当中可能会发现的问题,只是一些想法。嘉宾12:我有一个问题想问高律师,你说侦查人员会在现场拍摄上千张照片,但在案卷中经常就看见几张照片。我想问的是在拍照过程中,这几千张照片的拍摄角度是怎样的?最后你们又是怎么选择把有用的送上去,没用的拿出来,留下的又是什么?还有一个问题问一下蓝律师,因为他之前有提及让医生出具意见,你是怎样发现这些可以利用的渠道的?高律师我举个例子,就比如说我们所在的会议室是犯罪现场,我是嫌疑人。现场照片主要分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细目、物证照片四个部分。现场方位我肯定会找一个高的楼拍一下整个司法局的全貌照片。概貌则正常拍摄,东南西北四个对角线的四张照片一定要拍。细目照片,以我喝过的这个杯子为例,我可能会找一个近一点的角度,拍一张能够反映出这个杯子在现场的位置的照片,然后拍摄这个杯子的细目,拍摄一张只有这个杯子的照片。至于如何选择的问题,在不知道嫌疑人的情况下,每张桌子、每个杯子、每张桌子上的笔都会一个不漏的全部拍摄,包括地面上处理出来的指纹、足迹等。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跟我有关的这些照片会反映在现场勘查笔录上。蓝律师关于专家证人的问题,是我咨询了很多法医之后,当然中间有通过其他人联系从而知道有这家医院在心脏内科和心脏外科都是国际上的权威,所以我们就去委托了相关专家并支付了费用。上海现在有个专家辅助人网,支付费用可以在上面聘请专家辅助人。浙江这边也有很多鉴定机构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委托。所以说如果对专业知识或者专业问题方面有什么需要的话,市场还是蛮广阔的。就我个人观点而言,专业的问题一定要专业的人员来解决,并且这样更具有说服力。嘉宾13:我谈一下自己的感受,首先,我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听到今天的讲座,我发现关于鉴定我完全就是个门外汉,所以我觉得哪怕是这个领域中一直在钻研、深挖,其中一定有你还不了解还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这是我今天最大的感受。第二点,我想回应一下刚才的民商事的律师的观点。我认为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之上兼顾效率,是可以做一些变通和让步的。但在刑事程序中,我们认为程序是最重要的,绝对重于实体。如果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程序过程中也是可以这样和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做一些交易或者作出让步,我认为我们的整个刑事程序、诉讼程序是不会得到发展、前进的。我也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不适合做死磕辩护,但是至少在细节上特别是在程序的细节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做到死抠。刚才说的时间节点,如果是后补材料,我们一定要提出意见。虽然他之前就可能有我们民商事所谓的之前就已经达成委托的口头协议,但在刑事程序中,如果我们辩护律师也去认同这种行为,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整个刑事共同体,整个刑事程序会受到严重损害。本次讲座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主讲人的分享精彩纷呈、诚意满满,现场来宾的参与积极热烈,讲座内容使与会人员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形成了新的认识,有助于其在实务中针对鉴定意见“一针见血”地提出质证意见,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辩护人如今对于鉴定意见审查的困惑会得到逐一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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