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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依照原告的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说明,使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了全面的了解。

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办理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人主张赔偿的依据。该案中,原告徐某委托甲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的评估价为169600元。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乙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的评估价为107000元。因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而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又极强,为了做到正确采信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了乙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


庭审中,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鉴定的程序、鉴定规范、适用条款和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对当事人存疑的问题接受了质询,为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了依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图 胡静


原标题:《鉴定人出庭助益司法公正》


转载自: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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