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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的物证鉴定之一,也属于文书司法鉴定之一。笔迹鉴定和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可以根据学生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不同比例关系等等,来分析进行判断自己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行为习惯。

在笔迹形成时间识别领域,正确的术语是“笔迹形成时间识别”。

它不仅可以识别手写笔迹的生成时间,还可以识别打印文档的生成时间。书写时间的鉴定是基于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有色颜料在纸上形成单词时会发生变化。根据一定的规律,我们可以分析这种变化需要多长时间,从而推断出手写的时间。但是,只有在同一张纸上,并且有些笔迹需要同一种油的情况下,才能比较两组笔迹的顺序。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否得到法律认可?还有其他鉴别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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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只有一个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管理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被认可,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研究机构以其自身专业理论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程序性证据的一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发展认识和判断,不仅可以受到仪器设备、鉴定研究方法分析以及国家实验室环境条件等客观经济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管理水平、业务学习能力和实践教学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所一般都会最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是让对方知道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我们亦是如此!

虽然在实践中,有很多法医机构在官方网站的页面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可以识别笔迹的时间,发布鉴定报告。

首先应该说,那些司法机构可能是具备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检验技术还没有完全突破,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一定确定。即使可以鉴定,法院也不一定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

即使面对相同的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导致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无法采纳。

在一些实际案件中,法官是否一定会采纳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法院不会认可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没有任何鉴定研究方法都是通过科学的,也有些教学方法其实是伪科学。

任何一种科学的鉴定方法都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业界的认可,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有时候会看到自己有关的新闻可以表示企业出现了一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就是关键问题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发展分离和定性研究分析以及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数据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教学方法我们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一个时间并无影响很大的关联度。

这种看似科学的鉴定方法必须引起所有人的注意。一些身份查验机构宣称自己能够查明文件形成的时间,甚至明确给予他们想要的时间,只要他们有足够的钱,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这些机构并不存在,不仅有必要怀疑是否存在正式的身份查验机构,而且有必要知道法院永远不会采纳这种机构。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一个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准确率还不够高,司法鉴定也很严谨,所以目前还不能认定。

由于这项测试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国内外对纯蓝笔、碳素笔、签名笔和碳素纸等书写材料的笔迹时间测试正在积极研究,但是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准确性研究。

字迹形成时间的鉴别非常细致,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刻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的鉴别方法不同,鉴别的成功率和准确率也不同。

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进行鉴定,各个不同地方政府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知识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分析方法。

除非两个签名之间有时间差,否则可以根据纸张和油墨之间的细微差别来确定两个签名的顺序。然而,目前对笔迹形成时间的识别在技术上并不准确,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识别:

通过对不同笔迹的墨水成分的鉴别,可以判断是同一支笔所写,还是同一个人一次所写。如果没有,可以视为伪造的依据。

如果笔迹与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设备和显微镜上可以看出是先打印或书写,可以做到油墨定时识别。

从所提供材料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确定文件不同部分的形成顺序。比如有的先在白纸上签了名,后来又补充了一些内容。

那么,可能有人会疑惑

笔迹的形成一个时间可能导致无法进行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发展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呢?

对于密封密封时间的测试,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法是指根据印章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推断印章的实际加盖时间。主要根据这些特征:密封破损、磨损、敲击、修补、人为痕迹等。这些特征在一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压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也很难把握粘在密封上的缺陷和杂物的阶段性变化。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方法,需要提供足够的印章作为对比样本。

化学方法也需要同时对比样品。只需切下一部分印章(一般是0.5-1cm的框子)在样品接近样品时用薄层扫描分析即可。两种方法的鉴别都非常困难和复杂,每个样本的比对都需要很长时间。

最高法院还对法医专业知识的管理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权力机关要严格责任履行企业登记信息管理会计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造成损害国家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研究机构和鉴定人准入制度标准,加强对鉴定分析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社会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依法有序数据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专家证言的委托,完善专家资料的转移程序,规范技术证据的审查,规范反复询问程序,指导和保障专家出庭作证,加强对专家意见的审查和判断,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法医鉴定委托、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纠纷。如果不能解决纠纷,就通过诉讼解决。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侦破,相关证据也将接受司法鉴定。所以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也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司法行政、设备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关于对外委托书出具时间核定事项的通知

律政司〔2008〕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管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信息技术可以辅助设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企业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援助部门致函要求指示对外部委员会文件作出时间鉴定的相关事项。在研究了这个问题后,我们现通知你以下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鉴定委托文件制作时间时,应要求提交单位提供对比样本。如果检验单位不能提供样品,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测定方法对三个月内做出的文件进行鉴定;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很少能鉴定半年内做出的文书。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检验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签字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提交单位提供比对样本。

由于样品与材料在纸张、油墨、油墨和保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鉴定结果将起决定性作用,纸张的类型和颜色、油墨颜料和染料的主要成分,以及鉴定机构制备的样品不能满足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不可能利用身份查验机构自行提供的样本及时查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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